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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漫談 | 【婚姻&繼承】
另一半離開了,
能獲得什麼保障?
漫談夫妻財產與繼承!

【婚姻&繼承】另一半離開了,能獲得什麼保障?

漫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!

 

 

BY黃信豪律師&高華陽律師

 

 

  「執子之手,與子偕老」,是夫妻結婚時互許的承諾,然天有不測風雲,人有旦夕禍福,往往總有一方不得已先離開,留下的另一半,看著身旁空了的座位,除了滿腹的辛酸,還有些什麼?

 

 

  幸好,法律針對配偶一輩子辛苦的付出,設置了補償的措施-「剩餘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」以及「繼承制度」。或許很多人聽過,夫妻一方死亡後,生存方可以分得死亡方一半的財產,嚴格來說並不完全正確!!

 

 

  民法上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可以分為兩大類:「法定財產制」、「約定財產制」,當兩人結婚時可以選擇適用其中之一,沒有特別選擇時,法律規定直接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。

 

 

  本文要探討的是當雙方沒有特別選擇而直接適用的「法定財產制」,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就是發生一方死亡、離婚等消滅「法定財產制」關係的原因時,就要清算雙方財產後,平均分配財產差額的制度,而清算的範圍只限於婚後財產,婚前財產並不列入計算範圍,而且婚後財產還要扣除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等,此外還有債務、保全等許多規定會影響婚後財產的範圍,所以在法院實務上,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難度是很高的,所以坊間所謂分得死亡方一半的財產,容易造成民眾誤會。

 

 

  而繼承則是發生死亡後,繼承人分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的制度,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有以下幾種: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、孫、曾孫等)、父母、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。繼承制度則有概括繼承、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,我國以往是採用概括繼承,不論財產或是債務通通都要繼承,造成許多父債子還的情形,政府為了緩和子孫負擔還不完的債務,所以在民國98年6月10修正法律,全面採用限定繼承的制度,也就是說不再發生父債子還的悲劇,但是限定繼承的制度,繼承人仍負擔一定的行為義務,需要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等等,所以當確定死亡方只留下債務,或者債務遠大於財產時,建議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,或許是個一勞永逸的方法。

 

 

  配偶一方死亡時,生存方可以就遺產先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之後再行分配遺產。

  

  舉例來說,花花跟草草為夫妻有兩名成年子女木木跟朵朵,花花死亡時有遺產2000萬(均為婚後財產),草草有婚後財產400萬,則草草可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計算花花草草婚後財產差額為1600萬【2000萬-400萬=1600萬】,雙方再平均分配差額,所以草草可以先取得800萬,此時A的遺產剩下1200萬元,再由朵朵跟木木每人平均分配取得600萬,最後分配的結果是草草取得1100萬,朵朵跟木木分別獲得600萬。

  

  夫妻財產與繼承制度,是法院經常裁判的案件,其中牽涉到複雜的繼承系統,以及財產範圍的調查釐清,涉及高度法律專業,建議面對如此議題案件,應尋求律師諮詢協助,避免錯失權益。

 

 

 

正暘法律事務所

臺南市安平區國平路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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