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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暘新訊 | 【New】
本所蔡文健律師
擔任王光祿打獵案辯護人

首例!王光祿打獵案,最高法院停審聲請大法官釋憲

 

以下新聞轉載至自由時報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1139289

 

 

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引發動物保育和原住民狩獵文化衝突的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案,最高法院認為槍砲條例限制原住民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制式獵槍,且野生動物保育法也限制原住民打獵習俗,都已違反憲法保障多元文化和原住民傳統的意旨,刑七庭昨天決議裁定停止審判、聲請釋憲,此也創下司法首例。

  •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,圖為王光祿(右)與母親(左)年初北上出庭畫面。(資料照,記者劉信德攝)

   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,圖為王光祿(右)與母親(左)年初北上出庭畫面。(資料照,記者劉信德攝)

  • 表

非常上訴案件首在最高法院開庭

法界人士指出,本案創下司法史上兩個第一,第一個是最高法院首度以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,另一個則是本案為非常上訴案件首度在最高法院開庭。

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表示,收到本案釋憲資料後,會立即分案,由大法官會議決定是否受理和釋憲。

年初還同步網路直播開庭過程

最高法院刑七庭指出,狩獵是原住民千年傳統文化特徵之一,主管機關不應未和原住民諮商,硬將現代法律強加原住民身上。野生動物保育法還規定獵捕保育類動物最重可處五年徒刑、甚至可加重刑期三分之一,這樣的法律規定已減損原住民狩獵的效果,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和原住民基本法所保障原住民族財產權益。

原民狩獵未核准須刑罰 恐已違憲

刑七庭質疑,槍砲條例不讓原住民使用現代化的制式獵槍,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在動物逾量、學術研究、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才能進行狩獵,兩種法律都不顧原住民的傳統生活習慣。

刑七庭表示,上述兩種法律都未依據憲法和原住民基本法檢討修正,且不符兩公約所規定,應事先和原住民部落諮商、得到同意,並共同分享科技進步的尊重和雙贏理念。

山林中的野生動物,不管是保育類或一般類,都是山林資源的一部分,原住民歷經千年傳統生活,早已形成對人、地、物的特殊文化,應該加以尊重,但野生動物保育法和原民狩獵辦法,卻將原本屬於原住民天賦、自然、傳統權利的狩獵行為,變成須經主管機關核准、否則將處以刑罰和行政罰,顯已違憲。

五十七歲的台東縣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(Talum),拿撿到的獵槍打獵野生動物給九十四歲母親吃,被依違反槍砲條例等罪判刑三年半確定,引發爭議。

台東地檢署原要求王光祿需於前年十二月十五日入監執行,因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,東檢決定暫緩執行,讓王男暫不入監,最高法院去年准予非常上訴並開庭審理,今年二月還同步網路直播開庭過程,都創下司法史紀錄。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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