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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繼承】
拋棄繼承
【繼承】拋棄繼承之要件和效力
雖說現行民法繼承編已改採「限定繼承」以避免「負債子償」的問題,但繼承人如果沒有做一定的義務,仍會有一定的風險存在(如同前篇文章所舉例的憨憨)
「拋棄繼承」顧名思義就是完全的放棄繼承權,包括被繼承人的資產和負債全部都不要了。一旦選擇拋棄繼承後,它的效力便回溯至有繼承權開始,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,繼承人不須承擔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了!
當你要選擇拋棄繼承時,需要注意下列事項:
1.知道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,要用書面方式告訴法院你要拋棄繼承權,
2.並且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。
3.但找不到下一順位的繼承人,就只能在給法院的書狀載明「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,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」。若沒有在知道有繼承權內三個月向法院聲請,即直接適用法定的限定繼承囉。
只要有繼承權人的都要辦理拋棄繼承,不僅僅只有配偶跟兒女,在民法第1138條規定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依序都有繼承權唷!
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下面的文件:
1.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2.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
3.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(於戶政事務所申請)。
4.繼承系統表。
5.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),或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(含存證信函回執)。
6.聲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
拋棄及限定繼承兩者的效果不同、辦理所需要的文件也不同,繼承人可以評估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、或選擇哪一項辦理。其中牽涉到複雜的繼承系統,以及財產範圍的調查釐清,涉及高度法律專業,建議面對如此議題案件,應尋求律師諮詢協助,避免錯失權益。
正暘法律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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