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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漫談

【繼承】
淺談遺囑--
掌握分配的權利

【繼承】淺談遺囑--掌握分配的權利

 

 

 

 

  天有不測風雲,人有旦夕禍福,為了避免突然死亡,來不及交代身後事,造成後代許多的爭執的場面,立遺囑會是解決爭執有效的方法,也正因為遺囑具有定紛止爭的強大效力,所以法律對於遺囑的格式,有著嚴格的要求,只要稍有差池,就會造成遺囑無效的狀況,使得立遺囑人生前的美意變成一場空。另外,遺囑除了一般安排立遺囑人的財產分配外,也有以遺囑認領非婚生子女,或者是身後事禮儀等安排,為了便利讀者對於遺囑的認識,本文將介紹民法對於遺囑的規定如下:

 

 

遺囑在民法繼承篇分為下列五種:

 

1.自書遺囑

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

 

2.公證遺囑

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

 

3.密封遺囑

密封遺囑,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,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
 

4.代筆遺囑

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
 

5.口授遺囑

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一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二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

 

 

  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,所以立遺囑人不可能來執行遺囑內容,所以在寫遺囑時指定一位適當的人選為遺囑執行人,也是一件重要的事情。

 

 

  在立遺囑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情,就是要留意關於特留分的規定,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。但是,侵害特留分不必然就會導致遺囑無效,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請律師諮詢解答喔!!

 

民法第1223條

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二、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三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四、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五、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。

 

 

  一份有效的遺囑,可以發揮定紛止爭的效果,更可以讓立遺囑人掌握分配的權利,但是面對複雜的法律規定,稍有不慎,就會影響遺囑效力,破壞立遺囑人的安排,所以為了有效達到目的,委請律師代筆遺囑,除了可以符合法律對於無主格式的嚴格要求外,更能在專業意見的輔佐下,妥善安排分配財產、解決家事問題,才是最有效率的選擇!!

 

 

 

正暘法律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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